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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严格涉税案件移送程序
  在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全市各级公安、税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强化彼此间的支持配合。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并随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偷税额度鉴定结论书、涉嫌物品清单、稽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公安部门要在接受案件起的3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税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的税务部门,同时退回有关案卷材料。工作中,公安、税务部门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流失。公安部门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或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查办力度,确保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法的严肃性。
  四、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协作配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相互提供支持,形成打击合力。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协作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公通[2008]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税务部门在侦办重大复杂涉税案件时,需要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公安经侦部门接到税务稽查局申请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协同作战。公安机关在自侦涉税案件时,在业务技术方面需要援助的,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通过捆绑式的工作方式,切实形成打击的合力,有效遏制我市涉税犯罪活动。
  2、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税务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由公安机关分管经侦工作的领导、国税和地税机关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公安经侦部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检、法、财政等相关单位参加。通过联席会议:一是分析一个时期以来的税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相应的打击、遏制措施;二是针对重特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制订专门的侦查、稽查工作方案;三是传递工作中收集的涉税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四是解决协作办案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五是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六是会签有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文件;七是向本级政府报告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
  3、建立警税联络员制度。成立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公室,并在双方设立专门办公地点,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沟通涉税案件信息,调取涉案单位相关基础资料;了解双方相关工作计划、进度和重点;做好相应的协作和配合工作;掌握、反馈双方移送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双方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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