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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一、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性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二、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三、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公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折旧)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五、要加强对水利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移民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七、征地动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
  八、本通知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

  表1: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规划区级别
  地类

城市规划区(万元/亩)

县级城镇

规划区
  (万元/亩)

其他地区
  (万元/亩)

农用地

旱田

基本农田

3.2

2.4

1.76

一般旱田

3.2

2.4

1.6

水田

基本农田

4.0

3.0

2.64

一般水田

4.0

3.0

2.0

菜田

基本农田

8.0

6.0

4.4

一般菜田

8.0

6.0

4.0

宅基地中菜田

8.0

6.0

4.0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2.0

1.5

1.0

建设

用地

宅基地中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

3.2

2.4

1.6

工矿、道路等用地

2.2

1.65

1.1

未利

用地

空闲地、荒山、

荒地、荒沟等

0.6

0.45

0.3



  表2:
  房屋及地下、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 (元)

房屋(城市规划区)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2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建房10年以内的)

平方米

 

1100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建房11年以上的)

平方米

 

1050

4

砖瓦房        

(建房10年以内的)

平方米

砖墙木架

800

5

砖瓦房         

( 建房11-20年以内的)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50

6

砖瓦房         

(建房21年以上)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7

平(草)房

(建房20年以内的)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700

8

平(草)房

(建房21年以上的)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650

房屋(非城市规划区)

平方米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0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建房10年以内的)

平方米

 

850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建房11年以上的)

平方米

 

800

4

砖瓦房        

(建房10年以内的)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5

砖瓦房       

(建房11-20年以内的)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50

6

砖瓦房      

(建房21年以上的)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00

7

平(草)房

(建房20年以内的)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50

8

平(草)房     

(建房21年以上的)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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