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督促检查”四到位。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推动当地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二、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全面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并分别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三、加强幼儿教师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各县(市)区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
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不断提高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以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