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重视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鼓励幼儿教师取得高学历。
建立幼儿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园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用,教师由幼儿园自主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园教师给予登记注册,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快幼儿园建设。要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其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和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满足小区居民和外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每个乡镇都要有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每年新建和改扩建一定数量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所),使其达到《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五、改革创新办园模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乡镇中心幼儿园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推行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园或村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2009年上半年,全市取消农村小学举办的只招收学前一年的学前班。现已存在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所)过渡。
六、坚持和完善托幼园所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幼儿园所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幼儿园所进行全面检查,对质量下降、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声誉不好的园所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办园资格。公安、物价、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共同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保障幼儿生命安全,使幼儿接受正规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