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幼儿园(所)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幼儿园(所)的公共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所)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
八、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早期教育指导网络,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早期教育指导站,制定早期教育计划,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启动托班教师上岗培训,切实重视育婴师的培养。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努力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
九、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十、加大财政投入。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在同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乡镇每年要安排足够的经费,用于举办中心幼儿园、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保障幼儿教育师资培训、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促进教育公平。
十一、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要将学前教育普及率、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建设率和达标率、经费投入与使用、幼儿教师待遇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育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等指标纳入其中一同督导。 三年内完成一轮对本县(市)区各类幼儿园的全面评估,通过督导,强化政府的责任,促进幼儿教育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