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的认识。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透明度,增强涉企负担监督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涉企收费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收费部门在贯彻《通知》的同时,要按照《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201号)文件规定,对本区县、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对公示工作尚有差距的要查漏补缺,按要求迅速完善。各社会服务机构在向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收取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经审核后由社会服务机构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