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订的《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救助方式,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现就解决好处于农村低保边缘群众(以下称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困难问题,制订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范围,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出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水平,作为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外沿界限,划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范围。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确定标准为1200元。确定各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水平的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适时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也可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20%左右)来界定。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中有重大疾病患者、年老多病者、残疾人和家中无劳动能力及有就学的单亲家庭,对这些困难家庭,即使有一定收入,但考虑到家中因天灾病患、子女就学等支出较大,可适当放宽条件,将其纳入农村低保边缘户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户的审批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户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各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边缘户的专项救助。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的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