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制订消防应急工作预案,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九)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卫生管理。
(十)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负责。要按照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确定辖区集中燃放地点,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班子,制订销售、燃放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及社区、居民小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十一)市烟花爆竹公司和零售点按本《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4〕32号)文件要求,做好定点采购、定点销售、专车配送、到期收回入库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规定》精神,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科学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工作措施和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依纪依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宣传教育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召开动员部署会,印发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全面启动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以流动宣传车、集中宣传日、社区宣传日、宣传专栏等形式,对广大市民特别是中小学生、外来人员宣传《规定》和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和禁放品种的宣传,确保群众不在禁放区域燃放,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公安、安监、供销社等部门和烟花公司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宣传,制作安全燃放宣传光碟,印发宣传单,让广大群众了解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广泛宣传政府部门的安全执法活动,对非法生产和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依法燃放、安全燃放、文明燃放意识,真正形成专门机关主动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广大市民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烟花办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