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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明显好转,但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以下简称盗采)仍很突出,非法采矿屡禁不止。为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坚决依法打击盗采行为。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维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公安和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同时工商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查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电力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矿山依法不予供电。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和市煤炭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开展联合执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督导。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发现的盗采行为,一般案件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发现资源造成破坏性开采的,报请省有资质部门进行评估后,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应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各有关部门发现盗采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发现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生产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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