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灾后重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参与灾后重建搞好信息服务,搭建供需平台,开辟快捷通道。灾后重建的项目要积极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
(六)鼓励企业安置。对2009年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返乡农民工,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给予社保补贴和300元/人·年的岗位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七)实施就业援助。各地要积极鼓励城市和乡(镇)街道、政府公益性医院和学校等开发保洁、治安巡逻、交通协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特困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实施失业救助。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九)提供职业介绍。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十)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
(十一)工商扶持政策。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十二)税收扶持政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十三)信贷扶持政策。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加快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建设,落实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机制,将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