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场所设置。家禽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城市(县城)城区人口10万以下的设1-2个,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设3-4个,100万以上的设4-5个。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区或周边设置禽类集中交易和集中屠宰相结合的场所。设立条件应参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环保条件。实行禽类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相结合的,其交易场所面积要在500m2以上(视交易量而定);活禽交易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宰杀加工区域要相对封闭,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与交易区域和消费者之间实施严格物理隔离;交易和宰杀场所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烫毛池、小型刮毛机、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病死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规模较大的机械化屠宰场要有符合规定的屠宰车间、待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及相应的屠宰设备和设施,其设计和设施要符合商务部部颁标准《SBJ-2008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禽类检疫。凡进入交易屠宰场所宰杀的家禽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入场;宰杀过程要按规定做好宰前和宰后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加封检疫标识。检疫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并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四)品质检验。从事白条禽加工的规范化禽类屠宰场,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经检验合格的禽类产品实行凭两证两章出场制度(禽类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合格印章)。
(五)屠宰流程。屠宰的基本工艺流程是笼箱输送、活禽吊挂、宰杀、沥血、浸烫、脱羽、取内脏、胴体冲洗等。具体要求:宰前要绝食、饮水;宰杀放血要完全;烫毛水温控制在60-70℃之间;禁止使用沥青、松香进行褪毛;严禁使用脏水宰杀及对禽类进行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腹腔开口不宜过大,内脏取出后,体腔应冲洗干净,体表要做到无变色、无外伤、无毛、无血污。
(六)上市管理。集中屠宰的禽类产品,由具有禽类批发经营资格的销售商批发、配送到农贸市场、超市、摊点及餐饮业等。禁止在试点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业、食堂宰杀活禽。农贸市场、超市等禽类经营摊位应亮证、亮照经营(集贸市场举办者统一办理相关证照的除外),公示进货和检疫检验票证,明码标价。
(七)收费标准。禽类屠宰加工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县(市、区)经贸部门测算后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