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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9〕7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各典当行:
  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年审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2009年3月31日前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商务部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含2008年新批的典当行)。
  二、年审内容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要求,本次年审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典当行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典当行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典当行变更事项登记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调查表等信息上报情况。特别是有无违规融资、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三、时间安排
  2月20日前各典当行将年审材料报送当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2月20日-3月20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典当行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典当行提交相关资料。3月20日前务必将年审综合报告、典当行年审材料以及年审初审结论统一报送我委综合处;3月20日-4月10日,省经贸委对各设区市年审情况进行核查,通报年审结果,并上报国家商务部。
  四、典当行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典当行2008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四)加盖典当行印章的2008年度《福建省典当经营情况调查统计表》纸制报表;
  (五)典当行持有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不含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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