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县(区)根据“十一五”节能总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件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5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5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
4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 25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百家企业或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
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0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
小计
|
|
| 100
|
|
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以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准,市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巴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一、为确保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巴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3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3-N)和二氧化硫(SO
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