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
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
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
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
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巴中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
一、为了准确核定我市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和《巴中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巴府办发〔2006〕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市控重点污染源是市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市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共用,不重复监测。
四、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五、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和市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保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部,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省环保局,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市环保局。
七、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县(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