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五)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统一调整为65周岁。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允许在各县(市、区)异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八)完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办法。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抵押权人同意出具抵押该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的,可以申请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房时,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期限和抵押权人等有关事项。
(九)调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办法。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的,结合审定的规划总平方案具备地块分宗划分条件的,经受让人书面申请,在缴清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宗地划分方案,分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合作开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组建新的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寻求合作伙伴,以利于企业盘活融资、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一)缓缴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收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延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