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九日
温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温州”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在服从部门制定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同时也适用本办法。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学校、自治组织等单位具体负责,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和调用。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