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更要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
当地政府专门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岗位工作制度。
(三)教育学习制度。
(四)培训演练制度。
(五)内务管理制度。
(六)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七)安全保密制度。
(八)奖优罚劣制度。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
(四)认真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六)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七)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以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将应急救援必需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出勤补助、人身意外保险、奖励和灾民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