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
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3.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各级安委会代表本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工矿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控制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模;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负责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的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