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下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市政府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负责。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下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