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对《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重要规定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四)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形的对象,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由市政府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市政府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书面问责报告上签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相关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