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孕妇围产期保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孕早期保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对出生缺陷或先天性遗传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采取措施,切实预防缺陷儿出生。责任部门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重点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列入计生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措施,推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顺利开展。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组织、筹划、协调及检查;做好出生缺陷、优生优育、“五期”教育等宣传、咨询、培训、指导工作,引导群众增强出生缺陷干预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和实施有关免费政策,并对本辖区各项免费政策实施机构的服务质量开展监督和对有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围产期保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积极引进优生、优育新技术,对出生缺陷儿童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做好婚前医学保健资料的编写和制作工作,建立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出生缺陷信息监测,落实各级监测网点,进行数据分析;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服务;督促各级医疗机构以人为本,营造温馨的服务环境。
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中做好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婚检重要性,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在婚姻登记窗口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供相关资料;依法合理设计领证登记流程,主动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政策宣传能力。
科技部门负责引导、支持优生优育相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将预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作为科普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指导各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出生缺陷科研活动,为我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提供科研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有关知识纳入教学及相关活动中,做好学生青春期教育工作;督促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殖保健、预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等相关科普知识的教育。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等计划生育药品、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相关药品市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