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
(温政发〔2008〕92号)
为了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8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预算经费拨付审批程序
经批复下达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直接予以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追加经费审批程序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抢险救灾、重大政策出台等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经费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公文规范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节约的原则,结合市级财力情况予以处理。其中,对确需追加的,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审批核拨,报市政府备案;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
(一)新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新增市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经专家论证可行的,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新增项目应视财力可能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日常拨付的审批。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直接核拨。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未经市政府批准之前的资金拨付审批(每年1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之前):
1.结转项目资金拨付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结转续建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额度同时结转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核拨;年度计划已结转,但项目资金额度没有结转且需预拨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审核后,上报市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