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浙安监管安技〔2003〕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力和义务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