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给予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举报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移送举报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填写《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时,奖励第一举报者。
匿名举报和已经被国家机关发现、掌握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不给予奖励。
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投诉人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事件
名 称
| | 举报人姓名或
举报单位名称
| |
受理单位
| | 受理时间
| |
举报事件
基本情况
| |
查处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市安委会
办公室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核发奖励金额
| 人民币(大写)计为: 万 仟 佰 拾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