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8]108号)
《
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温州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测绘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测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建立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中的基础地形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测绘市场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