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08〕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认真执行浙政发〔2008〕66号文精神,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取消、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再行收取费用。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已取消或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取消我市的人力三轮车、电动(燃油)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非机动车牌证费,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非机动车牌证费的复函》(温发改费〔2007〕49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