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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交通局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交通局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09〕2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交通局,市一运公司、市二运公司、偃师市客运公司、栾川县安泰运输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公路客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豫发改办传真〔2009〕4号文件制定的客运燃油附加标准和交通部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核算客运票价,并按省发改委的要求执行。
  二、 公路客运经营者要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悬挂由市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表。
  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路客运的监管力度,对客运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客运票价表中的车型等级、费率标准和运行线路等是否与实际相符。对虚报车型等级、低档车执行高档车费率、干线公路按高速公路费率收费等违价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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