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4. 对工期的响应
5.4.1 对于招标人要求的各区段工期和最终的竣工日期,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如果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工期提前于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在投标报价中计取由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5.4.2 投标人所报的施工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6. 质量要求
6.1. 质量等级
6.1.1 本招标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
6.2. 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6.2.1 招标人对本招标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
7.1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所编制的方案及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文件的规定。
7.2 关于本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 适用规范
8.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
8.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本市或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相应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以及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等。
8.1.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8.1.3 适用本招标工程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名录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2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
8.2.1 适用本招标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 技术要求
9.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9.1.1 除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
9.2.1 为了简洁有效地说明本招标工程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发包人列出了本招标工程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范围内的部分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不代表任何指定的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本招标工程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附表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览表。
9.2.2 根据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砼或砂浆的管理规定,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3 样品的具体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 计价依据和原则
10.1 本招标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10.2 本招标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1 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遵循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规则。
11.2 如果规范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11.3 第10.1款、10.2款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11.4 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采用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计量单位。
12. 计价方式
12.1 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计价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12.2 综合单价
12.2.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后的费用,但不包括规费、税金。
12.3 工料消耗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价格组成中,各子目的工料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企业定额,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工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12.4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
12.4.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以及资源等)的市场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全面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实力,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
12.4.2 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应为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设备的价格一致。
12.5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2.5.1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报价组成
13.1.1 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3.2.1 招标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理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据此进行报价。
13.2.2 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修正版工程量清单,若有)的基础上进行报价,不得修改(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加、删除、修改文字或数字)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2.3 投标人可以根据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清单工作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投标人经过复核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需要招标人答疑的其他问题,按照投标须知中关于提交答疑问题时间和方式的规定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据此将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修正已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如果需要颁发修正版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将书面通知投标人。
特别提醒:复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加准确地进行材料设备的询价、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准确预计风险,投标人不得依据自己重新计算和复核的结果来直接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时不能通过调整综合单价的方式来修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相比存在的差异,不允许投标人以此为借口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平衡报价。
13.3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13.3.1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上述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和增加。
13.3.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涵盖合同文件约定投标人中标后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13.3.3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等进行报价,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在措施项目分析表中对措施项目费用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13.4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
13.4.1 其他项目清单中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1) 招标人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给出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归招标人所有和支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应对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时不再考虑与之对应规费,也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
(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中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但不包括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应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给定的暂估价计入投标报价并纳入税金的计算基数。
(3)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4)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针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并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分别列项报价。该报价一经报出,即为履行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得到的全部报酬。
(5) 投标人应按照计日工表中的列项报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并根据给定的暂定数量,计取计日工费用。所报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用于本合同下计日工项目的计价。
13.5 规费和税金计价
13.5.1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3.5.2 规费和税金应在投标价格汇总表中单独列项。
14. 投标报价相关事项
14.1 关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此类专业分包工程除税金以外的完整价(即包含了该分包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补缺陷等全部工作以及相应的规费),投标人除了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和税金以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4.2 关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仅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但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合并简称“安装及辅助工作”)的费用以及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将招标人给定的暂估单价以及上述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14.3 关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的整项暂估金额。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整项暂估金额不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14.4 关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本身不列入投标报价中,但应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开箱、验收、存储、保管、二次倒运和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14.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和项目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具体措施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单独列项。
14.6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应计入规费中,并单独列项。
14.7 关于保证担保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保证担保的约定,计取保证但保费用。保证担保费用应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单独列项。
14.8 投标人应根据第9.2.2项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14.9 投标人应根据第9.2.3项关于样品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14.10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包(招标)范围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费用;
(2)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
(3) 企业管理费、利润;
(4)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
(5) 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
(6) 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数量报出的计日工费用;
(7)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实施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所发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8) 各种税费和规费;
(9)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10) 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合同期内市场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等各种价格波动造成的施工成本变化;
(11) 合同期内基于投标人自身判断的各种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风险;
(12) 为符合或满足招标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任何费用;
(13) 与各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就位和安装固定相关的卸车、装车、水平运输、现场倒运、垂直运输、安装固定相关的人工费;
(14) 包括搭接、连接、切割和损耗等在内的材料费;
(15) 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铁丝、腻子、夹子、铆焊料等辅材费;
(16) 与搬运、发运、装卸、仓储、包装、垂直运输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17)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
14.11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工程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中。
14.12 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是本招标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服务于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其中对承包人有关工作内容、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同样是有可能成为承包人的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当综合考虑的事项,投标人应当对有关约定作出响应,按照有关约定编制投标文件。
14.13 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语言和文字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发包人
8. 承包人
9. 设计人
10. 监理人
11. 现场
12. 施工组织设计
13. 进度计划
14. 合同工期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7. 工期延误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9. 工程质量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1. 工艺检验
22. 样品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6. 替代品
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28. 工程量清单
29. 工程计量
30. 合同价款
31. 变更
32. 变更的计价
33. 支付
34. 工程竣工
35. 工程移交
36. 竣工结算
37. 保修
38. 违约
39. 索赔
40. 保险
41. 保证担保
42. 不可抗力
43. 争议
44. 专利权
45. 地下文物
46. 严禁贿赂
47. 保密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49. 文件版权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一般规定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图纸
图纸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