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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
(洛发改价管〔2009〕1号)


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及社区供暖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煤炭价格上涨,你公司供热亏损严重,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自批复发文之日起,按照市发改委(洛发改价管〔2006〕44号)和(洛发改价管〔2008〕2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即居民用热0.16元/平方米·日(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非居民用热0.345元/平方米·日执行。采暖期和供热质量按洛市价管〔20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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