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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按照《昌吉州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昌州党财〔2008〕6号)的要求,现就我州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要积极落实好新税额的开征工作,自2008年9月9日起统一按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国土资源、财政、地税部门要共同抓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转送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土地出让、转让“先税后证”的工作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征管经费,确保耕地占用税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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