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
  (九)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少于二人,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专业技术和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二)鉴定程序明显违反法规规定的,鉴定不在有效时间内进行的;
  (三)鉴定方法有错误的;
  (四)分析判断没有科学根据的;
  (五)违反有关鉴定标准的;
  (六)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七)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八)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的;
  (九)不是针对事实作出分析判断的;
  (十)鉴定意见与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十一)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

  第三十五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
  (1)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具有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是否少于二人,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
  (2)勘验、检查时有无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3)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是否为当场制作,是否为原始记录;如果是复印件,是否附有原始记录;
  (4)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核对笔录并签名或盖章;修改部分是否经过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确认。
  (二)勘验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包括:
  (1)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查的事由、勘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
  (2)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方法和过程;
  (3)记载的物品、痕迹、书证等的特征与实物是否吻合;
  (4)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对死者衣服的裂口、尸体的皮肤表面、内脏器官、肌肉组织、创口大小和形态等是否进行了细致的解剖、检验;
  (5)文字记载与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6)文字、数字表述是否确切。
  (三)勘验、检查对象是否真实。包括:
  (1)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
  (2)人身的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变化;
  (3)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创口、伤情有无进行比对;
  (4)多次或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5)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笔录有无篡改或伪造;
  (6)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是否对勘验检查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