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合作社的负担。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覆盖面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0%。
30、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加快形成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继续办好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启动7个贫困山区县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办好鄂州市等城乡一体化试点。做好恩施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的启动工作。
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31、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起,省级安排的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积极推进以县为主,以项目为载体的涉农资金整合,加强投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开发,并在规划、项目、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2、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立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建立金融支农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摊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