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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9年1月19日 鄂文〔2009〕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实施10年来,省委、省政府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2004年以来,全省涌现出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反腐倡廉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中共汉阳区委等40个单位(名单附后)为“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武汉市洪山区委副书记彭显铭等155名同志(名单附后)为“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再接再厉,为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全面完成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鄂发〔2008〕15号)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快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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