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联合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由主要申办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报省委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委人才办)备案。
(3)主管单位单独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属省委序列的,由主办单位向省委组织部提出立项申请,属省政府序列的,由主办单位向省人事厅提出立项申请,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后,报省委人才办备案。
上述属技能人才方面的表彰项目,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主办,报省委人才办备案。
二、人才奖励工作程序
1、制定评选办法。经批准设立的人才奖励项目,承办单位应制定严谨、规范的评选办法,就评选的范围和条件、候选人推荐程序、表彰奖励的数量、评选周期、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评选及获奖人员确定的办法、公示及异议处理、奖励的形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2、组织开展评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由承办单位将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报省委人才办备案后,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发文布置推荐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出的初步人选报省委人才办备案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对以省委名义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由承办单位将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报省委人才办备案后,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布置推荐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出初步人选报省委人才办备案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审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由承办单位将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与省人事厅联合发文布置推荐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出初步人选报省委人才办备案后,由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联合表彰的人才奖项,由承办单位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提出评选办法,联合发文布置并开展评选工作。主管单位单独表彰的人才奖项,由该单位提出评选办法,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单独发文后实施。属技能人才方面的表彰项目,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负责按上述程序办理。
评选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奖项的行业或专业特点,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等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的意见,保证评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3、省级单位组织参与的全国性人才奖励评选工作,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推荐评选工作,推荐评选结果报省委人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