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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
(鄂办文〔2008〕8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对林地承包期、林地承包合同、村集体预留林地、林业“两金”减征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林地承包期的问题。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规定,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的期限为70年,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中发〔2008〕10号文件出台前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核发的林权证,其林地承包使用期一律调整为70年。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的有关问题。承包集体林地,应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林改前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凡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期已满的,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于现行法律对自留山的林权抵押和流转有一定限制,为更好地落实农民对山林的处置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两山合一山”的林地,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家庭承包性质对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过去一直按自留山对待,且目前大多数群众要求按自留山对待的,可以继续按自留山对待。

  三、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集体林地的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坚持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可保留30%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目前已经完成林改确权发证的地方,不论村集体是否保留了林地,应维持现状,不再变动。

  四、关于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减征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涉林负担,对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两金”)的征收,目前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文件的规定,按10%的标准征收,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降低征收标准,直至全部免除。各地要切实规范“两金”征收行为,严禁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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