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8〕8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加快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制订了《关于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为合力防范和化解工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点保障工业龙头企业
(一)本意见所指的工业龙头企业,是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盈利能力较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且与上下游企业和银行关联度高,对当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列入重点保障的工业龙头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出现时段性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到期银行贷款,银行必须收回旧贷款后重新办理贷款(转贷款)的;
2.银行融资余额较大,资金链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行业内企业、上下游企业和地方经济、金融、社会的稳定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3.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研发能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的。
二、发挥政府监测、协调和应急作用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工业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资金链维系情况,主动关心当地银行业运行,做好维系企业资金链安全的相关工作。
(三)当工业龙头企业出现资金链危机时,当地政府要牵头联系债权银行和企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协调相关工作事项,包括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权证、增加企业融资抵押及担保能力、引荐相关投资公司与企业对接、引导企业间兼并和重组等;要及时协调税务、工商、外贸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迅速应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