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各地政府推动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可根据实际设立应急互助资金,为因资金周转困难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提供应急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
  (五)设立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由省财政暂安排3亿元周转性资金。各设区市政府根据财力实际情况,相应设立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的协同运作,用于防范工业龙头企业因经营中出现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关联企业相应出现困难。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按照《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使用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银行贷款衔接后,采取同进同出的方式拨付和收回周转资金,实现资金良好运转。
  三、发挥银行信贷保障作用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充分认识到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蔓延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合理安排信贷资金,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共同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银企合作的长远考虑,急企业所急,主动帮助企业降低资金链风险,全力支持企业解困。要以大局为重,认真做好贷款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
  (八)加强债权银行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同业信贷沟通协调,做到步调一致、协同应对、妥善处置。要在综合考虑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灵活审慎办理转贷,对风险企业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帮助企业维护生产经营的稳定。
  四、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
  (九)寻求帮助的企业必须向政府和银行提供准确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增加财务透明度,及时真实地向政府和银行通报生产经营和资金营运情况。
  (十)企业要把保证现金流正常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增加经济效益,增强变现能力,积极回笼资金,提高企业资金运转能力。
  (十一)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帮助下,积极采取资产重组、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财务危机。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十二)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参加的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共同参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