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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9〕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开始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农村散居孤儿救助标准。从2009年起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平1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平1300元,农村父母双亡(失踪)散居孤儿救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平1500元。省级对原核定的农村五保对象和散居孤儿调标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对于各地新增五保对象和分散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后增加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预算解决。

  二、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标准。从2009年3月1日开始,享受40%救济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5元,不符合40%条件其他救济对象(含国民党宽释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由各地解决。

  三、切实做好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调整工作。根据物价上涨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逐步调整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调标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同时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及时调拨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按照新的供养救助标准对部分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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