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
1. 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产地环境
禁止工矿企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基地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2. 加强投入品市场检查,确保投入品质量合格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农产品生产的主要季节,对农业投入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展例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的零散农资经营场所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禁用农药行为和其他销售违禁、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确保我市农资市场无违禁、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出售。
3. 加大例行抽检力度,扩大质量监控范围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农业质量检测机构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增加抽检参数,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例行抽检力度,及时、全面掌控全市农产品质量状况。对各区县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要每月抽检一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已认证的53个无公害农产品、3个绿色农产品、3个有机农产品每季度抽检1次;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土壤、灌溉水每半年抽检1次。
4. 严格标识使用检查,规范标识使用管理
“三品”标识是安全农产品的重要标志,针对当前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冒用、套用、乱用“三品”标识欺骗消费者,严重影响“三品”标识的形象和信誉的现象,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三品”标识的专项检查,确保“三品”标识的规范使用,增强“三品”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监管有效
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其生产基地,要报请上级颁证部门取消认证证书。
市、区县农业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五)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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