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进行目标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目标
(一)基本目标
1. 机构、机制建立,人员、经费落实。
2.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
3. 农业投入品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监管。
4. 农产品例行抽检合格率。
5.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生产技术宣传培训。
6. 信息档案。
(二)特别目标
1.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2. 无公害农产品区县整体认证。
3.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4. 上级表彰、表扬。
5.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防范。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打分法进行。总分由基本目标分加特别目标分构成。基本目标分为100分,特别目标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合格。(详见附件)
四、考核组织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套入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总分。
2. 考核工作在次年1月进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市政府(径送市农业局)报送自查总结及相关材料。
五、考核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