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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08〕75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09年1月20日-4月30日。
  二、核查对象
  2008年11月30日前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
  三、核查分工
  我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工作。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批发、零售煤炭经营企业申报的年度核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统一上报我委进行核查。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年度核查,核查结束后统一报我委备案。
  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直接由我委负责。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条件的有效性延续情况;
  (二)企业的年度煤炭经营业务量;
  (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五、核查材料及程序
  (一)报送材料。企业应当在2009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2份);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我委报送。
  1、《核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08年本企业的办公场所、储煤场地、计量及煤质检验设备等相关材料(场地、化验等租赁有效期届满的,应提交有效期延续的相关材料)。
  5、2008年度企业煤炭经营量的证明材料。其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交2万吨以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纳税凭证、财务帐表等。
  (二)初审及上报。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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