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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核查按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的;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5、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7、煤炭经营项目受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递交虚假核查材料的。
  (四)审核及公告。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并将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和文件形式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2008年度核查结果。
  六、核查结果的处理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委在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核查合格戳记后返还给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委依法告知,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后15日内提出。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是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的,我委将依法作出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的决定。
  七、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联合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材料内容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二)煤炭经营企业须按时申报材料。对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按未参加年度核查处理。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如实、完整提交核查材料。经查实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形的申报材料,我委将不予受理。
  (四)对未参加年度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不予通过。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煤炭经营年检未通过的企业,不予工商年检。
  附件: 2008年度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核查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度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核查表

企 业 名 称

 

资格证编号

 

企 业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工商登记机关及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本

 

煤场出租方

 

租赁起止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煤场地址

 

面积

(㎡)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证书号

 

计量设备型号

 

安装地点

 

煤 质 检 验

委 托 机 构

 

委托起止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全年销售收入(万元)

 

 

全年煤炭经营量(万吨)

 

购煤量:

销煤量:

企业自查报告

 

 

 

 

 

 

 

 

 

 

 

 

 

 

 

 

 

 

 

 

 

 

 

 

 

 

 

 

 

 

 

 

 

经办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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