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核查按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的;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5、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7、煤炭经营项目受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递交虚假核查材料的。
(四)审核及公告。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并将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和文件形式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2008年度核查结果。
六、核查结果的处理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委在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核查合格戳记后返还给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委依法告知,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后15日内提出。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是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的,我委将依法作出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的决定。
七、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联合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材料内容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二)煤炭经营企业须按时申报材料。对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按未参加年度核查处理。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如实、完整提交核查材料。经查实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形的申报材料,我委将不予受理。
(四)对未参加年度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不予通过。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煤炭经营年检未通过的企业,不予工商年检。
附件: 2008年度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核查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度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核查表
企 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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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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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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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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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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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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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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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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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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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及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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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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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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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起止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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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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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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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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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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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备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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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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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质 检 验
委 托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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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起止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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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销售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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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煤炭经营量(万吨)
| 购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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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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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经办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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