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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鄂工商文〔2009〕5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突破性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工商职能出发,本着先行先试和能宽则宽的原则,在认真落实我局已出台一系列突破性放宽和服务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措施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缩短市场主体准入时限、下放市场主体准入权限、改进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1放宽农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出资,鼓励发展规模种养殖业。

  2支持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的公司的出资。

  3支持回归农民工以试营业方式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对于外出回归的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公司类市场主体出资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均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履行法定的评估验资程序后,登记注册时提交法定的验资报告。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出资有困难的,可向工商部门一次申请延期三个月缴付;累计可延长一年缴付。

  6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与已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

  7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8扩大筹建登记范围。除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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