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扩大登记规费优惠范围。在对困难群体和重点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的基础上,对其他需要重点帮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涉农、涉改(改制、改组)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减免登记费。对于回归农民工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或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免收登记费用(包括工本费)。
10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需要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可合并办理。
11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外资企业需经过审批部门同意),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12进一步简化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多环节受理审核改为“一审一核”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并扩大“一人办结”的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其他市场主体部分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等)的办理,均可纳入“一人办结”范围。
13下放省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由省工商局负责登记和应当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下放到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中股份公司放至市、州工商局登记。省工商局已登记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除有关特殊行业的企业外,其余均下放到市、县工商局管理。
14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方便创业主体就近办理工商登记。逐步推行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实行县(市、区)工商局和工商所(基层分局)两个通道受理核准,方便创业主体选择就近办理登记。
15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审批时限。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领照时间由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调整为:一般企业减为5个工作日;涉农、涉改(改制、改组)企业减为3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纳入绿色通道办理范围的事项减为2个工作日。
16支持帮扶农民工回归投资兴办企业。将回归农民工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事项,对于农民工回归投资兴办企业的,实行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企业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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