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开办池坪芦坑煤矿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开办池坪芦坑煤矿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8〕161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6〕548号)的相关规定,经我委组织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审查,原则同意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开办池坪芦坑煤矿,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710029)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井建设。矿井总资源储量为1785.5万吨,其中:资源量(332)922.1万吨、(333)740.9万吨、(334)122.5万吨。矿井设计能力30万吨/年,服务年限26.4年。
  二、矿井开拓主体工程采取分步施工,前期采用平硐开拓,以+720m主平硐(架线电机车运输)出煤;后期采用斜井开拓,以+720m主斜井集中提升出煤。采用分列式通风,双回路电源供电。
  三、项目总建设期:42个月。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35253.46万元。预测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前10.31年,所得税后11.26年。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前为11.68%,所得税后为10.02%。资本金收益率:10.46%。吨煤投资为1161.78元/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