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事故频发的教训,按照2009年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23号)和《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9月10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于4月20日结束。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 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 网吧、游艺场所;
5. 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会堂。
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正在使用或修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 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 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4. 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5.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6. 室内外消火栓能否正常使用,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8. 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9. 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10. 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11.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12. 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
13. 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14.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15.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16. 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订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安监、规建、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五)对建筑使用用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对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封闭楼梯间损坏,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