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专项整治时,要先把各类场所的底数摸清,尤其是对重点整治对象,要做到摸清底数,拉出帐单,分清类别,建立档案。各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宣传各类场所规范标准和办证程序,使各治理对象明确整改的重点和方法,督促其按照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责成证照不齐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在2009年1月底前按照规范标准和办证程序,申报补办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责成证照不齐又不完全具备文广、环保、消防等部门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场所,依法自行停业、转产、搬迁整改并对整改单位上报的整改方案和计划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2009年1月25日前,各县(市、区)上报自查整改工作情况。2009年1月底,市政府将召开专项整治阶段性情况汇报会。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全面整治阶段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辖区整治范围内场所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
⒈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停业、转产、搬迁,对拒不停业、转产、搬迁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⒉对养老院和民办养老机构,由各地政府牵头,组织民政、消防、工商等部门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停业整改;不符合条件又不落实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
⒊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业的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2009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集中治理的结果上报市整治办。
(四)转产搬迁阶段(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对必须改动建筑结构、增加用地、转产搬迁才能整改的公共娱乐场所,尤其是梅州城区的KTV酒吧,要出台转业搬迁的优惠政策措施并责成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鼓励引导现有特色街区的业主转业或搬迁到市规划建设的KTV酒吧新街区, 确保能够成功打造新的特色街区。同时,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要在保证安全、不扰民的前提下,通过管理、引导,使城区的“一江两岸”逐步形成新的特色街区,继续保持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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