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10日)。
在全面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本地区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整治中遗漏的单位和安全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2009年11月底开始,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问题并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动员部署情况(包括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印发各类通知情况等);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情况(包括场所数量及其基本情况,发现各类问题情况等);集中治理情况(包括罚款起数、金额,发放法律文书数量,停产停业情况、取缔违法场所数量,行政拘留人数等)及各阶段是否按期汇报工作情况;并将对各类情况进行分类登记。2009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整治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和建设文化梅州、宜居宜业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关系,增强整治工作的敏感性,增强隐患排查的严肃性,增强整改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采取印发通告、张贴标语、设立宣传牌、悬挂横额等形式,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汇总后报市领导。市整治办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督导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