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梅市府〔2008〕89号 2007年6月1日发布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五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修正 2008年12月15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投资者到我市市辖工业园区投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梅市发〔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3年2月18日后在市辖工业园区即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盐田(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畲江园区)、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范围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
市辖工业园区外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以及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改造项目,实现税收上缴市级财政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市辖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市辖工业园区内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