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十一)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二)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市辖工业园内的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性项目(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的企业除外),在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度达到的条件,享受下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其改造现有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3、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一定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企业;
3、生产省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省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生产企业;